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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德市创新创业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来源:建德 时间:2020-06-19 作者:建德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德市创新创业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建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628

建德市创新创业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8〕31号)要求,为规范我市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申请范围和条件

在我市用人单位(不含国家、省、杭州市属在建单位)工作,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建德市创新创业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市创新创业人才分类认定。

申请材料要求

(一)建德市创新创业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纸质件及电子版各1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身份证件。

2.近期小二寸白底证件照1张(纸质件及电子版)。

3.《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由人力社保局负责查询)

4.劳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6.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7.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

8.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9.拟按学位、学历条件认定的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取得国内院校颁发的博士、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2)取得国外院校颁发的博士、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博士、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取得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本科学历、学位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取得国内本科学历的人员须提供学信网学历认证。取得国内本科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无法提供备案表或验证报告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10.按高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是在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确认。所需材料和确认流程详见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常见问题栏目。按中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需提供取得中级职称时公布文件、评审表、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按照高级技师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位资格证书在外省取得的,须按高级技师证书核发权限由相应的人力社保部门复核认定。

11.符合《建德市创新创业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认定程序

1.申报人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办。

2.经市委人才办批准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颁发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证书;对被否决的认定申请,申请人不能提供进一步佐证材料的,不再受理。

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创新创业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常年开展,申请材料常年即时受理,认定工作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具体为:市人力社保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手续。

其他

(一)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认定资格或注销原认定结果: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创新创业人才资格。

3.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

4.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间。

因前款第1、2项情形取消认定资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2018822日起实施,暂行三年。

附:1.建德市创新创业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

2.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下载:附件1、2.doc建人社发〔2019〕57号创新创业人才分类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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